2005年10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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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,是能提出索赔的
钟华

  2005年9月15日,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别的“爱心双倍索赔案”:一年半前,广州个体老板陈祥化得知被资助的广西高中女生周丽(化名)“不安心读书”、“不想读书”,在其老师和母亲做见证人的情况下,与其签订了一份“资助合同”。按照这个合同,周丽“不得退学;不得拍拖;不得违反校规……”,否则将“双倍返还受助财物”。后来当陈老板在得知周丽已悄然退学但仍领取受助款的情况下,以对方“单方毁约”、“涉嫌诈骗”为由将其告上法庭。这起国内罕见的状告受助人的官司立即引起了轰动……
    
  一份设有罚则的“资助合同”
  2003年10月11日晚,广州的个体老板陈祥化在网吧上网聊天,忽然一个名叫周丽的女孩“加入”了自己的QQ平台。周丽说:“陈先生你好,我是南宁江西中学的高一女生,也是你资助的关红的同班同学……”聊天中陈祥化得知,周丽6岁那年父亲车祸去世,母亲带着她来南宁打工。后来母亲再嫁,继父为供儿子上大学,早已负债累累。周丽说:“我随时都有辍学的可能,希望陈先生能资助我完成学业。”
  几年前,高中毕业的陈祥化从广州到澳门打工,几经拼搏,开办了一家小型装饰公司,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。2001年,他在网上结识了南宁一家境困难的初中女生关红,并开始资助她读书。后来关红考上南宁市江西中学,与周丽一个班。对于周丽这位迫切需要得到资助的学生,陈祥化心中充满同情,当即决定资助她。他表示,承担周丽所有学费,并每月寄给她200元生活费。
  从2003年11月开始,陈祥化履行自己的诺言。可几个月后的一天,他收到了关红的来信,信中提到:周丽虽然很聪明,但学习并不用功,贪玩、爱虚荣,还曾经跟男生出去玩而被学校处分过。“我并不是反对你资助她,只是希望你要常常提醒她好好学习”。
  想来想去,陈祥化终于想到了一个自认为能较好约束周丽好好学习的办法——签订一份资助协议。
  2004年2月末,陈祥化将拟好的3份“资助合同”寄给了周丽,并要求周丽的母亲和班主任做见证人。合同中约定:受助人如单方退学、拍拖、违反校规,或拿不到本科毕业及学士学位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。
  很快,周丽和母亲及班主任都在这张“资助合同”上签了字。

  受助人偷偷退学还领资助金
  周丽每周都要给陈祥化写信,汇报一周的学习情况。几次通信后,陈祥化感到周丽变化越来越大。每次谈话中,她都很少谈到自已的学习。周丽还在信中流露出对前途的悲观情绪:“我所在的这所高中,每年考上大学的学生很少,我感到压力很大。”
  陈祥化便问,在南宁哪一所高中升学率高,周丽说:28中。2004年6月20日,当听说转学需要7000元钱的时候,陈祥化很快将这些钱打进了周丽的信用卡里。8月,眼看就要开学了,周丽来信说:“我已转入28中,分在高二(5)班。”又一个月后,周丽来信说:“由于转学花钱,弄得手头很紧,都没有吃饭的钱了。”很快,他又给她汇去300元钱。
  10月,陈祥化从澳门回到广州。他又一次收到周丽的来信:“陈叔叔,你好,希望你帮我在广州找一份工作,我去那里打工算了。”接到这封信后,陈祥化非常生气。为了让周丽彻底打消退学的念头,陈祥化提醒她,按资助合同约定,单方面退学,就是毁约,要双倍返还资助款。
  2004年11月初,陈祥化又一次给周丽汇去500元生活费,以增加她对读书的信心。按照以往的惯例,每次在汇完钱后,陈祥化总会收到对方的简单回复。而这一次,他却一直没有得到回音。陈祥化着急了,打电话到南宁28中,可学校称28中根本没有一个叫周丽的女生!这时,他又想到了周丽在江西中学的班主任谢老师,而谢老师却说,周丽已经2个月没来学校,也没有任何音讯,学校已将她视为自动退学。

  爱心受骗资助双方上公堂
  陈祥化感到十分失望。为了让周丽继续读书,他给周丽的母亲写信,希望她能让女儿重返校园。不久,周丽的母亲回信说:“我也希望女儿能读书,但她就是不想读书了。”当问起那转学用的7000元钱花在了哪里时,周丽母亲说:“转学时请客花掉了3000元,剩下的4000元全作为周丽每月的生活费了。”
  2005年4月,朋友陈平出差去南宁,陈祥化便请他去周丽家做其思想工作让她继续读书。陈平答应了。不久,陈平从南宁回来对陈祥化说:“那家我去了,根本不像你说得那样困难,他们一家人住在一个新楼上,住得不比你差,你还资助人家啥!”
  听朋友这么一说,陈祥化火了。他算了算,两年时间里,自己先后资助周丽财物共计12000元。于是,他开始向对方索要这些钱财。双方开始闹起不快。
  2005年7月,他委托别人在南宁当地找了两位律师和周家打起了官司。陈祥化在状告周丽及母亲、继父3人的起诉状中这样说:“……被告不仅不心存感激,奋发图强,反而擅自违反合同,无故单方退学,并捏造事实,欺骗原告,在退学的情况下继续骗取资助款项。3被告的行为,一方面违反了资助合同,另一方面伤害了原告的爱心。”并要求“双倍返还资助款”。
  兴宁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并于9月1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上,周家的代理律师认为:捐助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,陈祥化拟订的这份合同在法律上站不住脚。这与其说是一份资助合同,倒不如说是一份高利贷契约。而陈祥化的代理律师认为,凡是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均是有效合同。这是一份附义务的捐赠合同,是在受捐助者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认可的前提下签订的。如今,受捐助者违约,理应接受惩罚。
 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。